大陸居民和臺灣人結婚流程復雜,要準備的資料也很多,這讓不少新人都一頭霧水,為此我們整理了這份網上最詳細的流程指導,大家只要按照下面11步操作,一定會順順利利。
如果大家覺得這些資料對自己結婚辦理有幫助,請分享到朋友圈,幫助到其他有需要的人。
需要說明的是,我們也辦理大陸人士到臺灣買房,比如想給自己的父母在臺灣買一套房,那么就可以拿到4個月停留的不動產入臺證哦,加上探親入臺證6個月,大陸的父母可以長時間在臺灣養老,陪伴在子女旁邊。
結婚第一步辦理事項和地址:
向臺灣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
1.單身公(認)證書
2.與結婚之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之公(認)證書
結婚第一步辦理要提供的資料:
1.宣誓人及父母之戶籍謄本
2.身分證正本
3.印章
4.大陸結婚對象居民身分證復印件
5.宣誓人若曾離婚,應先向戶政事務所申領兩愿離婚協議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若系喪偶,則申領除戶謄本(應繳交文件之份數,請先洽各公證人)
6.法定認證費用
第一步流程注意事項:
1.請向公證人敘明大陸使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人會主動將公(認)證書副本寄交?;鶗?,由?;鶗脑撌?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以便于必要時核對公(認)證書之真偽。因此,宣誓人赴大陸辦理
結婚登記前,可先向結婚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查詢已否收到海基會寄送的公(認)證書副本。
2.請宣誓人于辦妥公(認)證書后斟酌適當期間(約1個月),再前往大陸辦理結婚事宜。
3.依大陸規定,前述公(認)證書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結婚第二步辦理事項和地址:
向大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
第二步需要提供的資料:
1.臺胞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臺灣有效身分證
3.單身公(認)證書及無直系血親和三代
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公(認)證書
4.雙方合影2寸照片3張
5.其他大陸婚姻登記處要求的證明文件
(應備文件可先向該婚姻登記處洽詢)
第二步流程中要注意的事項:
如大陸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前開公(認)證書正本須先經驗證后方得使用,則當事人須將該公(認)證書正本送交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完成驗證后,再持向該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第三步辦理事項和地址:
向大陸當地有辦理涉臺事務的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書。
第三步辦理需要提供的資料:
1.結婚證
2.其他大陸涉臺公證處要求的證明文件
(應備文件可先向該公證處洽詢)
第三步流程中注意的事項:
1.若不知涉臺公證處地址,可撥114查號臺查詢當地縣、市司法局電話,以取得涉臺公證處地址、電話,或透過公證網(http://www.chinanotary.org)首頁左下方的公證機構查詢功能查得相關訊息。
2.向公證員敘明將持往臺灣使用。
3.大陸公證書副本須由公證處透過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以公文寄送?;鶗?,寄達時間依各地程序不同而有差異,一般約3個星期至1個月。
結婚第四步向?;鶗k理文書驗證資料:
1.結婚公證書正本
2.身分證正本(另須繳交復印件1份)、
簽名(或印章)
3.填具驗證申請書
4.每一字號公證書繳納驗證費新臺幣300元(申請加發證明副本者,每份加收新臺幣150元)
第四步流程中注意事項:
1.辦理文書驗證之前,可先以電話或上?;鶗W站或下載?;鶗嗀PP查詢大陸公證書副本是否已寄達。
2.授權他人辦理者,代理人應出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查驗,并須繳交授權人簽名或蓋章之授權書、授權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復印件。
3.另可以郵寄辦理驗證手續,請電洽海基會法律服務專線:(02)25335995或參考海基會網站(http://www.sef.org.tw)相關說明。
4.海基會網站備有辦理驗證相關手續說明,并提供各類申請表格下載服務(首頁>法律服務中心>文書驗證>下載申請表格)。
結婚第五步向臺灣配偶住所地移民署縣(市)服務站申請大陸配偶來臺團聚:
1.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2.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數據表(第一次申請)
3.大陸配偶最近1年內彩色照片1張(詳細規格請洽移民署)
4.大陸配偶居民身分證復印件、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復印件
5.臺灣配偶之戶口簿或身分證正、復印件
6.經?;鶗炞C之結婚公證書(正本驗畢歸還)
7.保證人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其身分證正、復印件
8.法定證件費
9.掛號回郵信封(應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自取者免附
第五步流程注意事項
1.臺灣配偶須在臺灣設有戶籍。
2.移民署不受理郵寄申請,如由在臺親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托書。
3.移民署于受理團聚申請案后1個月內,訪查申請人之臺灣配偶或親屬之家庭、身心、經濟等狀況,作為審核申請案之依據。經審認有進行訪談之必要時,移民署以書面通知其臺灣配偶或親屬接受訪談。審核通過后即核發1個月停留效期之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4.臺灣配偶將入出境許可證正本寄交大陸配偶持向當地公安部門申辦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5.至住所地移民署服務站送件前,可先洽該服務站確認應備文件。
結婚第六步:
大陸配偶入境,并至移民署設于機場(港口)之指定處所接受面談
要準備的資料:
1.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2.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3.回程機(船)票
第六步注意事項:
1.大陸配偶于入境時接受面談,臺灣配偶應同時到場配合接受面談程序。
2.通過面談后,移民署將入出境許可證之停留效期自1個月延長為6個月(來臺停留期間系自入境翌日起算)。
3.大陸配偶初次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機(船)票,但曾來臺通過面談而再次入境者得免備。
4.大陸配偶已在臺辦理結婚登記,經申請許可再次來臺者,得申請發給1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辦理加簽后,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6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結婚第七步:
向臺灣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要準備的資料:
1.經?;鶗炞C之結婚公證書正本
2.大陸配偶入出境許可證(須經移民署核蓋通過面談章戳)
3.大陸結婚證
4.臺灣配偶身分證正本
5.戶口簿
6.臺灣配偶簽名(或印章)
7.臺灣配偶最近2年內彩色照片1張(詳細規格請洽戶政事務所)
8.法定規費
第七步流程注意事項
1.通過移民署面談后,應于30日內辦理結婚登記。
2.于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臺灣配偶應換發新身分證。
第八步:大陸配偶向移民署任一縣(市)服務站申請在臺依親居留
要準備的資料:
1.依親居留申請書(并貼大陸配偶最近2年內彩色照片1張,詳細規格請洽移民署)
2.大陸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數據表
3.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4.有效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居民
身分證或護照
5.臺灣配偶已辦妥結婚登記之身分證或戶口簿正、復印件
6.經?;鶗炞C之大陸刑事紀錄證明(有無犯罪紀錄)公證書
7.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
8.法定證件費、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步流程中注意事項:
1.大陸配偶經許可團聚入境,并已辦妥結婚登記者,第一次申請依親居留,應由本人親至移民署任一縣(市)服務站辦理。
2.依親居留發給1年效期之入出境許可證,期滿前得向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2年6個月。
3.依親居留證件,為大陸配偶在臺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
4.提交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期應在1個月以上。
5.大陸刑事紀錄證明(有無犯罪紀錄)公證書系指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公安部門開具最近5年內刑事紀錄證明,并經大陸涉臺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
6.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所出具之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7.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期間,得在臺工作,免申請工作許可。
8.在臺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并在臺居留滿6個月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結婚第九步:大陸配偶向移民署任一縣(市)服務站申請在臺長期居留
要準備的資料:
1.長期居留申請書(并貼大陸配偶最近2年內彩色照片1張,詳細規格請洽移民署)
2.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3.有效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居民身分證或護照復印件
4.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刑事紀錄證明(有無犯罪紀錄)公證書
5.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
6.臺灣配偶之身分證或戶口簿正、復印件
7.法定證件費、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九步流程中注意事項:
1.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合法居住期間逾183天者,得申請長期居留。未逾183天之年度不列入4年計算。
2.大陸配偶申請長期居留,應由本人親至移民署任一縣(市)服務站按捺指紋。
3.大陸刑事紀錄證明(有無犯罪紀錄)公證書系指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公安部門開具最近5年內刑事紀錄證明,并經大陸涉臺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依親居留期間,每次出境未逾3個月者免附)
4.長期居留證件為大陸配偶在臺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3年,期滿得向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2年6個月。
5.提交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期應在1個月以上。
6.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所出具之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依親居留期間,每次出境未逾3個月者免附)
7.經許可在臺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惟是否申請定居,則由大陸配偶自行選擇。
結婚第十步:大陸配偶向移民署任一縣(市)服務站申請在臺定居
要準備的資料:
1.定居申請書(并貼大陸配偶最近2年內彩色照片1張,詳細規格請洽移民署)
2.經?;鶗炞C,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
3.臺灣配偶之身分證或戶口簿正、復印件
4.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5.有效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居民身分證或護照復印件
6.經?;鶗炞C之大陸刑事紀錄證明(有無犯罪紀錄)公證書
7.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
8.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注銷戶籍)證明公證書(申請定居時未能繳附者,經具結后得先發給定居證)
9.法定證件費、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10.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步流程注意事項:
1.大陸配偶在臺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每年合法居住期間逾183天者,得申請定居。如有年度中斷,應自中斷年度后起算,于符合規定后,始得申請。
2.大陸配偶申請定居,應由本人親至移民署各服務站按捺指紋。
3.大陸刑事紀錄證明(有無犯罪紀錄)公證書系指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公安部門開具最近5年內刑事紀錄證明,并經大陸涉臺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未逾3個月者免附)
4.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所出具之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未逾3個月者免附)
5.喪失原籍(注銷戶籍)證明應向大陸公安部門辦理后,持該證明正本向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公證書;未能于許可定居之翌日起3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定居許可,并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戶籍登記。
6.提交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期應在1個月以上。定居時通行證暫不截角,請于辦妥經?;鶗炞C之喪失原籍(注銷戶籍)證明公證書后,再至移民署任一縣(市)服務站繳交公證書及通行證。
第十一步: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申領身分證
要準備的資料:
1.定居證正本
2.戶口簿、印章(或簽名)
3.最近2年內彩色照片1張(詳細規格請洽戶政事務所)
4.法定規費
最后一步流程注意事項:
1.當事人須持移民署公文、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正本至移民署指定服務站換領定居證正本。
2.本人應于30日內親自持定居證至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3.辦妥初設戶籍登記后,即可申請臺灣身分證及護照。
需要跑的臺灣相關部門聯系方式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捷運文湖線大直站3號出口)
電話:(02)25335995
中區服務處: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5號自強樓1樓(黎明新村內)
電話:(04)22548108
南區服務處: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6號6樓
電話:(07)2135245
大陸委員會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5樓
電話:(02)23975589
“內部事務部”移民署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
電話:(02)23899983•23889393
各縣(市)服務站地址及電話請上移民署網站查詢
“中央”健康保險署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3樓
電話:0800030598
衛生福利部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電話:(02)85906666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法律處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