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學生,指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許可來臺灣地區(以下簡稱來臺)就讀臺灣地區二年制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或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校院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名
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
二、就讀學校依法于境外開設之學位專班。
第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臺灣地區下列學制報考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來臺就學:
一、公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博士班、碩士班。
二、私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博士班、碩士班及學士班。
三、公私立專科學校二年制副學士班。
前項學制,不包括軍警校院。
第四條 學校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之名額,采外加方式辦理,各校外加招生總名額,不得
超過本部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一。
學校申請招生名額時,以本部當學年度核定該校相同學制班次招生名額百分之二為
原則。
學校或其分校、分部設立于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者,得項目申請招收大陸地區
人民,不受前條第一項學制及前二項招生名額之限制。
第五條 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涉及臺灣地區安全、機密
之院、系(科)、所及學位學程,其認定基準及相關注意事項,由本部每年定期公告。
第六條 本部公告前條認定基準后,學校為招收大陸地區人民就學,應擬訂招生計劃,報本
部核定。
學校辦理前項招生,應以聯合招生方式辦理。但項目報本部核準者,得單獨招生。
學校依第一項規定報本部核定后,應組成聯合或單獨招生委員會,分別由各招生學
校校長,或單獨招生學校之校內行政及學術主管擔任委員。各該招生委員會應擬訂
招生規定及招生簡章,報本部核定后,始得實施。
考生對招生事宜有疑慮,應于一定期限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招生委員會應于
一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應組成項目小組調查處理。
第三項招生規定,應包括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考試方式、招生名額及提報
程序、考生身分認定、利益回避、錄取原則、保證人之資格、成績復查、考生申訴
處理程序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
第三項招生簡章,除詳列前項規定內容外,應包括各院、系(科)、所與學位學程招
生名額、報考資格、報名程序、考試項目、考試日期、評分基準、錄取方式、考試
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且至遲應于受理報名二十日前公告。
第七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就學,應于學校規定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聯合招生委員會
或學校報名,經錄取者,由學校發給錄取通知:
一、入學申請表。
二、最高學歷證明文件或在學證明。
三、具備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書。
四、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第八條 學校應自行或指定人員,擔任所錄取大陸地區學生之保證人,并出具保證書。
前項保證人相關事項,準用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二十條
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2
第九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學校錄取后,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應備齊下列文件,委托錄取學
校代向“內部事務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入境: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二、學校發給之錄取通知復印件及保證書。
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復印件。
四、委托學校代為辦理進入臺灣地區申請手續之委托書復印件。
五、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大陸地區醫療機構或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出具之健
康檢查合格證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五款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檢查項目,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健康檢查證
明應檢查項目表辦理。
第一項申請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于接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十條 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經申請許可第一次進入臺灣地區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依前
條第一項第二款學校錄取通知所指定入境期間,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大陸地區學生應于前項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所載期間入境,并注冊入學;入學時,應
檢附下列文件:
一、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或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
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二、具備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書。
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托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健康檢
查合格證明。
前項第一款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采認辦法或香
港澳門學歷檢核及采認辦法規定辦理采認;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
件,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采認辦法規定辦理采認。
第二項第二款之財力證明書在大陸地區開具者,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并經行
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托之民間團體驗證;在第三地區開具者,應經臺灣地區駐外
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
大陸地區學生入學后,應繳回第一項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由就讀學校代向入出
國及移民署申請換發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前項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二年,并得視修業情況于有效期間屆滿前
申請酌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延長期間不
得逾六個月:
一、博士班修業已滿五年。
二、碩士班修業已滿三年。
三、學士班修業已滿四年。
四、二年制副學士班修業已滿二年。
前項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于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后,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
自加簽之翌日起六個月,得入出境一次。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
間。
大陸地區學生依第六項規定申請延長期間者,應于停留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備齊下
列文件,委托就讀學校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