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臺灣與大陸兩岸之間交流越來寬、越來越深,兩岸婚姻的情況也發生了很明顯的變化。在2010年以前,基本都是大陸女孩子嫁到臺灣,而目前則是很多臺灣女孩子嫁給了大陸的男生。兩岸的婚姻也從普通老百姓開始走入到明星,比如臺灣女星大S和中國大陸汪小菲結婚、中國大陸知名女星劉詩詩與臺灣吳奇隆的婚姻、更有臺灣趙又廷與大陸女星高圓圓的姐弟戀婚姻等等。去臺灣旅游網也祝福所有兩岸組建家庭的人員能夠幸福到永久!結婚成家,就一定不可避免的會要在臺灣買房, 臺灣婚姻法與大陸婚姻法對于婚姻內財產認定上有很大區別,特別是房產不動產。在臺灣法律法規里面,房屋的繼承權益是通過房產證上人的名字來確定的,而大陸人與臺灣本地人結婚后(在未拿到臺灣身份證之前)買房,產證上夫妻雙方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一句話總結就是,假如夫妻雙方共同出資在臺灣購買了一套房子,然后房產證上寫了臺灣人的名字,那這個房屋的所有權就與大陸人沒任何關系。也許你會覺得臺灣法律不合情理,但是法律就是這么死。“但愿人長久,千里共嬋”,也許古人這樣美妙的愿望在現代社會屬于遙不可及了。當下社會離婚率很高,那大陸的陸配如何保障自己在臺灣房產的權益呢?

臺灣與上海兩岸置業團隊,不論是在臺灣房屋買賣,還是在保障陸配權益上都有豐富實際經驗,可以咨詢我們網站的工作人員。可以給大家保證的是,通過一套邏輯嚴密的公證,可以保證房屋在沒有你的授權下,對方無法做出任何處置。

大陸配偶出資取得不動產如何保障權利
大陸配偶出資取得不動產如何保障權利—婆媳丈夫移轉及繼承問題
昨日我們接受大陸客戶咨詢,客戶詢問大陸配偶出資取得不動產,要如何保障權利的問題,我們覺得很有意思,因為已經大致書面回復,所以將說明簡單分享給各位參考。
問題:
臺灣婆婆A有3個兒子,且有一間不動產,想要以價金300萬,移轉給臺灣兒子B,但是臺灣兒子B請大陸配偶C一起出資,BC結婚迄今沒小孩,但是C有與前夫所生的大陸籍小孩D。
需求:
大陸配偶C,自己是大陸籍,不想拿臺灣身分證,有大陸籍小孩D,因為有出錢想要房屋及保障,如何處理。
法律規定:
一、 大陸人士可以買賣取得臺灣不動產,且登記大陸人姓名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二、 大陸人士不得受贈取得不動產。
(“內部事務部”92年7月18日臺內地字第0920010567號-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申請以受贈方式取得臺灣地區土地及建物)
三、 大陸配偶夫妻及一等親不得移轉。
(“內部事務部”93年1月2日臺內地字第0930065602號函-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將臺灣地區不動產物權以買賣、設定或贈與方式移轉給大陸地區配偶及一等親)
四、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 1138 條)
五、 有長期居留證大陸配偶可以繼承不動產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67條)
六、 大陸人士可以繼承200萬以下金錢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67條)
七、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民法第1148-1條)
八、 預告登記未涂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于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而拘束繼承人。
(土地法第 79-1 條、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地2條、“內部事務部”82年6月3日臺內地字第8206115號函-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于請求權人死亡時,無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不必再辦理繼承預告登記)
九、 公證遺囑無須其他繼承人同意,由遺囑執行人過戶給遺囑指定之人
(“內部事務部”99年7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4891號令-部分繼承人不會同申辦繼承登記時,遺囑執行人得依遺囑內容實施遺產分割,并代理繼承人申辦分別共有之遺囑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無須征得繼承人之同意,遺囑執行人得依遺囑內容實施遺產分割,并代理繼承人申辦遺囑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無須征得繼承人之同意。)
十、 不動產移轉登記委任代理專業人員-地政士(土地代書)
(地政士法第16條)
解答:
一、 涉及不動產事務,臺灣人都會委任臺灣不動產專業的地政士人員,也就是俗稱土地代書,因為移轉事務涉及國稅、地方稅捐機關、地政機關,尤其大陸事務更涉及海基會、縣市、“內部事務部”地政司、警政署、國防部等國安單位,咨詢只是服務,不代表自己可以完成所有程序,有時候跟人員溝通協調,專業人員地政士,公務員會尊重,因為熟悉法律,而且有強大的公會支持。
二、 母子AB買賣移轉登記+BC夫妻預告登記+公證債權契約
1. 買賣移轉所有權完全由兒子B行使,不動產權狀為兒子B姓名,依民法規定,不計入母親A之遺產,避免其他兒子餐與分配
2. 妻子C有預告登記,依土地法規定,會在丈夫的不動產權狀之地籍謄本顯露登錄妻子C的姓名,非經妻子C書面同意,丈夫不得買賣贈與處分移轉及借錢設定。
3. 依據法令規定,妻子C預告登記沒有涂銷前,丈夫B的所有繼承人都要受其拘束,非經妻子C書面同意,不得買賣贈與處分移轉及借錢設定。
4. 夫妻BC公證債權契約,可以自行斟酌,其實如果要做遺囑公證,可以就債權契約公證一起做,不麻煩,又可增加一層保障。
三、 妻子C直接購買小套房
1.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規定,可以申請買賣核準。
2. 買賣取得之不動產只要有土地權狀+建物權狀+門牌號碼+建物權利范圍1/1+建物登記用途為住家用的房屋就可以,沒有面積大小及金額限制,但是要能自住,不能廢墟。
3. 防止夫妻BC離婚后,自己可以申請入臺處理預告登記的債權契約求償問題,而且以后都不用靠在臺保證人、隨時入臺離臺、一年最長四個月,不限次數、三年后,可以自由買賣或處分給所有人(包含其他大陸人士)、就算不想賣,也可以讓子女繼承。
四、 夫妻BC公證遺囑+遺囑執行人
1. 法院公證人公證+代書為遺囑執行人。
2. 公證書永久有效,遺囑執行人永久有義務。
3. 依據法令規定,丈夫B過世后,妻子C拿公證書,直接交由遺囑執行人地政士(土地代書)過戶給妻子C,不用在臺任何繼承人證件及蓋章。
4. 妻子B即使過世,B的大陸籍兒子D,有可以繼承處分后200萬以下金錢,當然B如果發現即將身體不行,提早賣掉,移轉金錢到大陸,所以200萬限制也沒用。

臺灣配偶與大陸配偶共同出資在臺置產如何保障權利
近日有臺灣朋友帶著大陸配偶來咨詢我們有關新婚夫妻在臺置產,如何保障雙方彼此權利?
首先,這一件我們很高興,因為兩岸夫妻同心,臺灣先生帶著大陸太太主動約詢,并且表示太太不拿身分證及不想有小孩,所以如何保障大陸太太權利,避免日后婆家爭產問題,且直接詢問代書費。
其實,我們最喜歡客戶間彼此就不動產的權利,很開放心胸及彼此無隱藏的討論咨詢,否則我們要臆測客戶的內心世界,又要不傷客戶的玻璃心,實在很費神。
以下,我們開放心胸告知彼此夫妻同心的建議作法,并依據夫妻的預算及后續考慮,選擇最好的方式:
一、 最快最簡單的方法-直接做預告登記,并簽訂共同出資契約
(一) 預告登記
1. 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書面同意涂銷,被登記的不動產無法移轉、借錢抵押設定。
2. 就是大陸配偶在臺灣配偶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內,注記未經同意不得移轉,而且地政機關聯機,任何登記謄本均會顯現。
3. 約7天內登記完成。
(二) 簽訂共同出資契約
1. 因為預告登記是限制登記,只能證明有債權債務關系,預告登記權利人只能限制,但無法證明多少錢債權。
2. 所以雙方訂立契約確認出資額(包括獲得利益分配),且由代書做見證人。
(三) 優缺點:
1. 優點:費用比較便宜,速度快,地政機關不用審查(如果購買房屋要審查4-6個月),雙方彼此限制權利,即使發生繼承,預告登記權利人注記跟著不動產永遠存在不會消滅。
2. 缺點:只能限制權利,無法主動直接聲請法院拍賣,需要訴訟打官司確認債權額判決確定,才可以拍賣執行取回債權。

二、 最好最完備的保障-預告登記+共同出資契約公證+遺囑繼承公證+指定遺囑執行人
(一) 預告登記
1. 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書面同意涂銷,被登記的不動產無法移轉、借錢抵押設定。
2. 就是大陸配偶在臺灣配偶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內,注記未經同意不得移轉,而且地政機關聯機,任何登記謄本均會顯現。
3. 約7天內登記完成。
(二) 簽訂共同出資契約,并公證
1. 因為預告登記是限制登記,只能證明有債權債務關系,預告登記權利人只能限制,但無法證明多少錢債權。
2. 所以雙方訂立契約確認出資額(包括獲得利益分配),除由代書做見證人外,并由法院公證人制作公證書,取得法院強制執行名義,日后若要分配金錢時,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三) 不動產所有權人預立遺囑繼承公證,并指定遺囑執行人
1. 因為預告登記是限制登記,只能證明有債權債務關系,預告登記權利人只能限制,但無法證明多少錢債權。
2. 而共同出資契約公證,所有權人生前可處理,但過世后,因涉及繼承人債務確認,所以只可向繼承人聲請查封拍賣,若繼承人不愿繼承,還要聲請遺產管理人處理。
3. 然而加上由不動產所有權人預立遺囑,并于遺囑中指定由大陸配偶單獨繼承,以及指定代書為遺囑執行人,此時,如果發生繼承時,具有長期居留證的大陸配偶即可以依據公證遺囑,請遺囑執行人代理繼承登記,并過戶移轉不動產登記給大陸配偶,毋庸任何繼承人同意,即可以取得不動產。
4. 倘若大陸配尚未取得長期居留證,大陸配偶仍可以請遺囑執行人依據公證遺囑為繼承登記后,向法院聲請拍賣折價繼承全部金錢(不限新臺幣200萬)。










